启东市第二医疗集团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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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章程

启东市第二医疗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推进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建设的通知》(苏卫医政【2018】22号)、启东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推进医疗集团紧密型建设实施方案》(启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医疗集团紧密型建设,结合本集团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医疗集团(下称“集团”)以市中医院为龙头医院,由第二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南阳、合作镇卫生院等单位组成。
第三条 集团接受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下称“医管委”)领导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称“卫健委”)行业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各成员单位承担依法执业主体职责,其举办主体、法人地位、机构职能、产权关系、人员身份“五项”不变,加挂“启东市第二医疗集团**医院”的牌子,相对独立运行。集团全面行使“五权”,实行“九合一”统筹管理。
第四条 集团管理办公室(下称“集团管理办”)负责
理事会决策的执行及日常事务管理。下设七大管理中心:综合管理中心、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药品耗材供应中心、信息管理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履行对成员单位的统一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管理办组建七大技术共享中心:远程会诊中心、区域检验中心、区域影像中心、远程教育中心、远程心电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区域病理中心,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对口支援、帮扶及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集团坚持“精医崇德,尽责至善”的启东卫生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龙头带动、城乡一体、资源集约、技术共享、管理同质、发展同步”的总体目标,形成市镇一体、以镇带村、分工协作、三级联动、高效运作的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实现医保运行安全、医院发展可持续、百姓健康得实惠目标。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七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集团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各成员单位在理事会领导下实行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八条 理事会由龙头医院、集团管理办、市卫健委、成员单位、专家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组成。本届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共13名,具体组成如下:
(一)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其中专职常务副理事长1名,由医管委从龙头医院、集团管理办、市卫健委中推荐。
(二)总会计师1名。
(三)成员单位院长各1名, 共5名。
(四)龙头医院专家代表2名。
(五)龙头医院所属北城区街道办推荐服务对象代表1名。
第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医管委提名审议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备,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医管委聘任。
第十条 理事人选由医管委审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备后聘任。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集团管理办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地点设在龙头医院。龙头医院院长兼任主任,专职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副主任。
第十二条 理事具有下列情形的,应终止其任职。空缺的职位,由该职位所代表的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按程序报医管委后聘任。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离开现岗位(职务),或改变被聘任前所代表的社会界别身份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理事会会议3次以上的;
(四)个人提出请辞,原推荐单位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医疗集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审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集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综合考核方案、用人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四)理事会组织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评结果报医管委。
(五)审议由理事会提名的龙头医院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成员单位院长人选,经集团研究报卫健委党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职程序。
(六)审议由理事长提名的其他成员单位副院长和集团管理办下设的七大管理中心和七大技术共享中心负责人人选,经集团研究后任免,报卫健委党组备案。 
(七)提议修改本章程、增补和罢免理事。
(八)决定集团各单位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理事会有关文件。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发布或授权发布理事会的重要信息。
(五) 提名其他成员单位副院长和集团管理办下设的七大管理中心和七大技术共享中心负责人人选。
(六) 审批集团管理经费的使用。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专职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其他副理事长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行使的职责
(一) 在理事会会议上依法行使审议权、表决权和建议权。
(二)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 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四) 对理事会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医管委申诉,但必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 对集团各单位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质询。
(六) 受理事会委托,代表理事会处理相关事务,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理事会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或在有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理事。
(二)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审议修订章程、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增补或终止理事等重大事项,应至少获全体理事三分之二赞成票方可通过。理事会会议一般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专职常务副理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理事长指定其他副理事长或由理事会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四)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理事会会议表决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理事具有一票表决权。
(六)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理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分送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并抄报医管委、卫健委。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医疗集团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市卫健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龙头医院纪委、工会等代表组成。监事会设主任1名,由医管委提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备,经监事会选举后由医管委聘任。设监事4名,经医管委审议后聘任。监事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具有下列情形的,应终止其任职。空缺的职位,由该职位所代表的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按程序报医管委后聘任。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离开现岗位(职务),或改变被聘任前所代表的社会界别身份的;
(三)个人提出请辞,原推荐单位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的职责
(一) 监督集团的运营、管理、财务、行风等状况。
(二) 监督在集团任职的理事、院长、副院长等人员履职情况,当行为有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理事会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理事、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层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向理事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 法律法规或集团章程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四)监事会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五)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任签发,分送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并抄报医管委、卫健委。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是指章程内容的变更、条款的增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集团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医管委或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修改集团章程的程序:
(一)集团起草章程修改草案。
(二)医管委审议章程修改草案。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通过章程修改草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集团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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